企业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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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申请劳动监察大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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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绩效的规定,则员工没有达到要求辞退是合法的。2.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条件应当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才可以依此理由辞退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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